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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大田县盛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840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425民初463号
    案号 (2021)闽0425执恢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2-0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500000元、利息273760.68元(利息计至2016年1月21日),合计人民币11773760.68元,并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支付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福建省大田县盛发矿业有限公司、乐正强、郭丽玲、马跃愈、刘必仙、余建明对上述被告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有权以被告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三明市梅列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灯芯垅的土地使用权(明梅国用2012第044号)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4434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有权以被告陈战生、王秀玉提供的登记在陈战生名下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龙岗新村3幢604室房产(明房权证字第118705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明国用2005第5604号)、登记在被告王秀玉名下的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96号16幢408房产(明房权证字第0024855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明国用2000字第007724号)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7611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43元,减半收取46221.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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