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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揭市环(普宁)罚〔202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3
    决定机关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