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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76219127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4民初8561号
    案号 (2019)京0114执36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50万元; 二、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间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7月9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19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自2015年7月9日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 三、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分别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计算2016年12月30日;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计算至2017年3月3日;以9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孙玉静、邓泽林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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