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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天宝之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4MA****0T9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民终4144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5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2-04-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北天宝之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北京天宝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费5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期间支付本金的,基数相应核减)。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正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天宝之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24元,由上诉人河北天宝之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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