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珍溢香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冠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5MA****HA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7民初4985号 |
案号 | (2017)粤0607执22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日期 | 2018-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金御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恒贷字第A20160517号《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为:从2016年5月17日按月10‰计至2016年5月19日利息为1500元;从2016年5月20日起按月20‰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应扣除被告金御香食品公司已偿还的169700元)。 二、被告王耀光、禤启昌、禤绍智、邓文昌、陆志强、陆志坚、王斯莹、佛山市珍溢香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27478元,由被告金御香食品公司、王耀光、禤启昌、禤绍智、邓文昌、陆志强、陆志坚、王斯莹、珍溢香食品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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