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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库盈智能装备(扬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56****81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4358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3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诉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上海库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机器人自动弧焊工作站商务合同》于2018年5月14日解除;二、本诉被告上海库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诉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款785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本金25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1日起计算,以本金3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9日起计算,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及律师费损失48097元;三、本诉被告上海库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二十日内自行将轿底轿顶及门板机器人弧焊工作站取回;四、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库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8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78元,由本诉被告上海库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本诉原告,本诉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15412元,减半收取为77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06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库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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