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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昌市广龙萤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28175****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203民初531号
    案号 (2021)粤0203执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181216600095】。一、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50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欠款5254369.63元; 三、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四、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1000元; 五、乐昌市广龙萤石有限公司、阳山县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文腾、马爱双、何国友、范浩源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认的债务向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王文腾所持有的阳山县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在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马爱双所持有的阳山县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在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6198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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