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渝合川市监处字(2021)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8 |
决定机关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荆燕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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