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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06****63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6527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6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德施曼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8元(江阴德施曼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德施曼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庭审时同意由被告直接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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