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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06****63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6723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29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54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120元(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予7以退还至其江苏银行无锡城郊支行账户881010188900001458),由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01320100048242;开户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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