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辽市监处字〔2019〕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丹东客运总站于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间,违反了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及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4号)文件中“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组织客流、售票、检票、发车等业务收取的客运代理费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规定,我省一、二、三级客运站分别按票价(不含站务费、路桥通行费)的10%、8%、6%收取”的相关规定,除了对在其站内发车的8台“888路”运营车辆除按票价总额(不含站务费、路桥通行费)10%的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外,又对该8台车出站后至帽盔山段上车的乘客票价总额进行估算,以5500元/月的标准向丹东同城公交有限公司收取客运代理费,共26笔,合计多收价款14.3万元。客运代理费是客运站按其级别以及其为承运人所提供的服务(例如提供候车室、售票、检票、发车班次、组织客源、运费结算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承运人收取的费用,而当事人对上述8台“888”出站以后所收取的代理费即不符合客运代理费按级别收取(客车出站以后当事人无法再提供相应级别客运站硬件、软件设施)也没有提供相应级别的服务,其上述行为属于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自然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关于同城公交收费说明》证明丹东客运总站对站内发车8台“888路”车除按售票额收取客运代理费外,又对该8台车出站后至帽盔山段上车乘客票额进行估算,以5500元/月的标准向丹东同城公交有限公司收取客运代理费的有关情况;3.相关书证 “月份站售客票、行包票结算明细表” “通用记帐凭证”及“应付账款明细账” 《检查明细表》的打印件、复印件; 4.《现场笔录》证明提取相关证据的时间、地点、见证人等。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罚款:5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三、责令改正。四、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五、是否宽大处理: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9 |
决定机关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倪千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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