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068****235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02民初6052号 |
案号 | (2021)苏0602执11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25000元。二、被告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支付以本金2925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6.8%的标准、自2019年9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已给付的530000元利息)。三、被告江明云、吴涌钧、南通鑫湖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明云、吴涌钧、南通鑫湖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向被告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72元,由原告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负担1548元,被告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江明云、吴涌钧、南通鑫湖汽车贸7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1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34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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