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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青年街区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1MA****KC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12705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3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青年街区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夏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的应付货款人民币120,29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连青年街区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夏益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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