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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67****60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民终4779号
    案号 (2021)冀0426执1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6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6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物业费242694.1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9元,减半收取2809.5元,由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1.5元,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19元,由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83元,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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