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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市天利和创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志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75****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2民初536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5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8-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漳州市添鸿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天利和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LMQ20170718020Y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晋江市天利和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漳州市添鸿仓储有限公司定金140000元,并返还原告以定金形式多支付的款项30000元,计170000元。 三、驳回原告漳州市添鸿仓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1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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