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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66****294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5783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款共计36,750元;   二、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7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978元,由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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