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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荀振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980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民终17249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5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日期 2018-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74525.17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的违约金(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每日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2170100.98元的3‰计付;201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之日止,每日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2474525.17元的3‰计付;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未付工程款2474525.17元为限)。 三、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996元、鉴定费64100元、共计110096元,由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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