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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苟振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980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01854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4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6-1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景云与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订的《广州国际服装展贸中心商铺租赁合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景云返还租赁履约保证金27795元、综合服务费履约保证金2223元、水电、空调费周转金1746元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从2013年7月4日起至返还上述款项之日止,以31764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景云赔偿装修费6663元; 四、驳回原告李景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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