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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6824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漳民初字第118号
    案号 (2014)漳执行字第00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09
    发布日期 2014-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山华鸿船务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实际欠款之日起计算至2011年12月27日止按月利率6.3‰计付)。二、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东山经济建设公司用于本案债务抵押担保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证为:“东区抵证(98)字”第017号]的拍卖、变卖款在5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60元,由被告东山华鸿船务公司负担59634元,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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