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税稽罚[2020]18 |
违法行为类型 | 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辉洋金属制品厂房基建项目内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邬某施工,2019年1月结算工程款时邬某提供由永康市凯继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代码为:033001800104,发票号码为:48935475,货物名称:涂料,金额96893.20元,税额2906.80元,价税合计为:99800元,记入当月“工程施工”科目,并在当月结转成本。上述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虚开。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上述发票也不得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发票违法行为处10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3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费明权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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