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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民市新联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8176****54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3710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常印,于2018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刘永宽借款50 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返还原告刘永宽借款100 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刘永宽借款100 000元,2019年1月30日前返还原告刘永宽借款100 000元,2019年2月28日前返还原告刘永宽借款100 000元,2019年3月30日前返还原告刘永宽借款50 000元及所欠利息; 二、被告陈常印于2019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永宽从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如被告陈常印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刘永宽可以就全部剩余欠款一次性申请执行; 四、被告王洪伟、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民市新联农资有限公司、陈卓对上述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 820元,减半收取4 410元,由被告陈常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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