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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舒城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68****39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1民初4589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1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5月17日通过公司财务人员杨道银个人账户向舒城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汇款100万元、2018年6月12日通过公司财务人员杨道银个人账户向舒城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汇款200万元的行为;二、舒城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归还给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30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舒城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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