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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道)行罚决字[2018]502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力德助剂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月至今,位于上虞区道墟街道沽渚村的绍兴市力德助剂有限公司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栅栏、出入口未设置入侵报警装置。于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的陈小江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易制爆单位治安防范检查表、现场照片、敬业执照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公安机关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你单位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绍兴市力德助剂有限位公司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绍兴市力德助剂有限位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6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道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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