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8]6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模规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WB18P;   法定代表人:陈观好;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09月11日;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珠江中路12号2楼自编A01-3(仅限办公用途)。   2018年8月1日,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注册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珠江中路12号2楼自编A01-3(仅限办公用途)的广州模规工业有限公司,涉嫌提交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和虚假租赁合同等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8年8月6日予以立案,并交由局执法大队办理。   经查,2017年3月当事人委托广州满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支付注册登记代理费用1000元,租赁经营地址费用1500元。9月8日,广州满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南沙供销社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注册登记。9月11日,我局受理并核准登记。9月14日广州满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领取当事人营业执照。   经住所地房地产权方南沙供销社核对,确认当事人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均系伪造。经我局询问调查,当事人及第三方关联人确认当事人所提交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发生,为虚假合同。    如下证据经由当事人确认,共同证实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确认当事人主体身份、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确认被委托人在本案调查中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事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证据四、广州满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流程,印证当事人委托其代理营业执照申请注册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申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南沙区供销社提供的公章模板图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属伪造,租赁合同实际不存在。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2018年9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南市质监管(工商)队告字(2018)第0201808100000053-000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结合上述事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30
    决定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观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