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晟鼎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07****8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3民初1732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25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晟鼎置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签订的《蚌埠六中滨湖分校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于2020年5月19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安徽晟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9470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47019元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日利率0.0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晟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损失72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72元,减半收取1213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安徽晟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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