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晟鼎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07****8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3民初1164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22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晟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653927.81元及利息(对其中1841889.6元自2018年6月16日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止;3662207.1元,自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2018年8月5日;3362207.1元,自2018年8月6日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3162207.1元,自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2019年2月2711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962207.1元,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3327023元,利息自2020年6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对326904.81元,自2020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6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42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32000元,被告负担额于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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