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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晟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07****8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1601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20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光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中信银行蚌埠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74400.7元及利息19104.46元(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774400.7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在《中5信银行个人借款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光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中信银行蚌埠分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安徽晟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光美的上述第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08元,由被告吴光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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