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抚国 简罚〔2017〕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因保管不善致使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2份无法追回。发票号码:00541152、0054215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款的规定,作出处罚100元的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9 |
决定机关 | 抚松县国家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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