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银川鑫森物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梅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0075****361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0893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93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诚一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68873.02元(截至2019年7月1日),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有权以被告徐高山、蔡玉平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丽锦苑9号楼23号营业房、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金茂花园2号楼821室、803室、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3号楼16号房在拍卖、变卖后以其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106万元、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徐高山、蔡玉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银川诚一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徐高山、蔡玉平、银川鑫森物贸有限公司、金梅林对被告银川诚一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高山、蔡玉平、银川鑫森物贸有限公司、金梅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银川诚一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50元,已减半收取计15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75元,由被告银川诚一物资有限公司、徐高山、蔡玉平、银川鑫森物贸有限公司、金梅林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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