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7年乌发改价监【2017】2号 简 |
违法行为类型 | 价格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单位的药品价格未执行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对该单位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于壹仟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1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