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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7年乌发改价监【2017】2号 简
    违法行为类型 价格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的药品价格未执行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对该单位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于壹仟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1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