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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磐(消)行罚决字〔2020〕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磐安县正丰塑业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磐安县新渥街道永安东路49号的磐安县正丰塑业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磐安县正丰塑业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电器线路,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磐安县恒业信用社(帐号:231000002465575000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7
    决定机关 磐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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