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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东洲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0257****53X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民初186号
    案号 (2021)赣10执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抚州东洲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7898011.1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后期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尚干镇东升村4S店(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房产(权属证书编号:侯房权证H字第1509391号房屋产权证、侯国用(2015)第230913号土地使用权证、(2016)闽侯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161号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以下金额内(截止到2019年10月15日,尚欠本金5300万元、利息4506195.02元,本息合计57506195.02元,后期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原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620%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额度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程春梅、黄久和、陈仲灿对被告抚州东洲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以下金额内(截止到2019年10月15日,尚欠本金5300万元、利息4506195.02元,本息合计57506195.02元,后期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原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620%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程春梅、黄久和、陈仲灿在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州东洲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290元,由被告抚州东洲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程春梅、黄久和、陈仲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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