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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峨边)安监罚〔20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行政处罚内容 通过地面检查和抽查相关资料,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无通往生产平台的行人通道,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12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7
    决定机关 峨边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