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农(肥料)罚〔202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使用合格的肥料产品是保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肥料产品标识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时核定的内容相一致,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肥料登记证号。当事人销售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标签标注的“适用于:小白菜、花生、小麦、水稻、番茄、辣椒、黄瓜、西瓜等作物”,与农业农村部登记的“适宜作物是小白菜”明显不符,不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的规定,应认定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及时主动召回了下级经销商未销售的产品,并将未销售产品全部退还生产企业,本机关决定从轻处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元整(156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4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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