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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同时第十三条又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锌),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经对比上述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中微量元素肥料”不属于免予登记的范围,且标签上未标注登记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等相关网站没有查找到该肥料登记的信息,当事人既无法提供该“中微量元素肥料”登记信息的证据,也认可该肥料未取得登记证的事实,因此应认定其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综合考虑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中微量元素肥料”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主动将尚未销售的该肥料产品全部退还给厂家,并能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以及未接到该肥料使用后给农业生产带来事故的报告等因素,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31
    决定机关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