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9月30日11时10分,在江北区茂悦商业中心垃圾房的垃圾桶里,有混投情况,灯管等有害垃圾混投至可回收垃圾桶里。作为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宁波新材料科技城新策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未及时向街道或者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未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该行为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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