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江东公(消)行罚决字〔2018〕01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可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可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东区块江东三路,法定代表人:黄国权)自动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你单位杭州可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可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杭州江东支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506952001801002370901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2018年12月1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2 |
决定机关 |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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