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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9****917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民终12097号
    案号 (2019)粤0104执1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13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13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卢慧薇支付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8号4-48房自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租金收益性质的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32.45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70%的标准计算)及逾期支付上述租金收益性质的费用的利息(从2016年8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广州市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3元,由卢慧薇负担3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广州市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3元,由卢慧薇负担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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