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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金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暂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72405****13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781民初55号
    案号 (2017)辽0781执5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锦州金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锦州双恒阀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照57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12120元,由被告锦州金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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