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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综执规罚〔2018〕5-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岭置信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9月12日,温岭置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寄到本局主动申报,称其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擅自在城市规划区温岭市东部新区27街北侧、晨光路东侧、28街南侧的温岭市工业转型升级示范园项目的一期建设过程中,存在配电房超面积建设的行为,要求接受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当事人温岭置信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6)115190033号之规定,于2016年10月在城市规划区温岭市东部新区27街北侧、晨光路东侧、28街南侧动工建设温岭市工业转型升级示范园,目前一期已建设完毕。建设期间,当事人未按照审批内容,使项目一期的配电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原审批配电房的占地、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经温岭市宏城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确认,配电房占地面积139.32平方米,建筑面积139.32平方米,超占地、建筑面积建设13.32平方米。根据温综执[2018]7号《关于执行2018年度城乡规划执法案件和开工建的建筑工程违法项目造价标准的通知》文件,配电房建设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930元。2018年9月12日,经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东部分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不能拆除的法定条件的,经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同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补办规划手续。2018年9月17日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房屋评估报告显示,认为拆除配电房超面积部分会对该建筑的结构安全造成危险的影响。2018年9月20日上午,本局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讨论,同意对当事人处没收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玖拾陆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伍拾陆元整,两项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2018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综执规告字〔2018〕第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回执中签署意见:“你告知的内容我已知晓,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理”。综上所述,事实清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6
    决定机关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