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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74****05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175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恢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市宏壮冶金机械厂价款119.06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9.06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同时支付原告无锡12市宏壮冶金机械厂律师费2万元。三、驳回原告无锡市宏壮冶金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31元由无锡市宏壮冶金机械厂负担183元;由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6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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