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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812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310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和被告福建省东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建泉丰流贷字101号及2015年建泉丰流贷字88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二、被告福建省东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4月27日之前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偿付尚欠借款本金3455万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2月26日为612055.74元,自2016年2月27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三、若被告福建省东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有权对被告泉州市东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雪峰华侨经济开发区、雪峰华侨农场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国用(籍)第000408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4002、01052555、01053828号,他项权证号: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2151号】在最高额度2804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享有以该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东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在最高限额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王国荣、黄士希对被告福建省东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在最高本金余额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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