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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国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民初719号,(2018)闽05执1434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9389999.58万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复利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尚欠利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罚息自2016年9月21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福建省东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正鑫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市东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王国荣、黄士希应对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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