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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2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西湖区古翠路冯家河地下智能式停车场项目的建设单位,于2021年04月起处置工程渣土,工程渣土由施工单位的工程车外运至谢村码头消纳,共需处置5700方,当事人办理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有效期至2021年04月30日,到期后未办理新的处置手续继续处置工程渣土,于2021年08月11日被查处,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29224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处置工程渣土。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汪国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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