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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盈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726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呼蒙正执字第252号
    案号 (2020)粤03执9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现本处应债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被申请执行人的承诺等,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有权持此《执行证书》及原债权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执行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贰亿捌仟陆佰陆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6,628,500元),利息人民币贰佰伍拾捌万陆仟捌佰贰拾贰元贰角壹分(2,586,822.21元)[以上本金和利息为暂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数据],并偿还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H—月十二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的利息、罚息和复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一切费用。 2、债务人盈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债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申请执行标的承担偿还义务。 3、保证人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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