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跞宝隆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范正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959389-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901民初2448号 |
| 案号 | (2018)云2901执116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13 |
| 发布日期 | 2018-10-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云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大理宝迅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229407.36元及截止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241065.99元、复利1551.48元,及支付以本金5229407.36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大理宝迅丰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对被告云南砾宝隆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理海东新城区的2658.91㎡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大国用(2015)第0591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在借款本金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美德对被告大理宝迅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美德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理宝迅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50104元,由被告大理宝迅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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