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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区艾克斯健身馆
    法定代表人 庄万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67779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4民初451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25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5
    发布日期 2018-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解除郭建军和艾克斯健身馆签订的《私教教学协议书》。 二、艾克斯健身馆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郭建军私教费14030元。 三、驳回郭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6元,由郭建军负担52元,艾克斯健身馆负担854元(郭建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854元由艾克斯健身馆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艾克斯健身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郭建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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