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区艾克斯健身馆 |
| 法定代表人 | 庄万福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6777985-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4民初451号 |
| 案号 | (2017)苏0214执259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2-05 |
| 发布日期 | 2018-03-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解除郭建军和艾克斯健身馆签订的《私教教学协议书》。 二、艾克斯健身馆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郭建军私教费14030元。 三、驳回郭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6元,由郭建军负担52元,艾克斯健身馆负担854元(郭建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854元由艾克斯健身馆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艾克斯健身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郭建军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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