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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9****80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93民初1895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欠款本金7,977,316.51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14日合计为2,279,817.46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的罚息和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郝维红、曲绍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43元,减半收取41,671.50元,由被告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郝维红、曲绍福对被告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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