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69****805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民终6827号 |
案号 | (2020)辽0293执2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泰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借款本金2999999元;二、被告大连泰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上述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2月21日合计为618085.14元,自2018年2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999999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案涉编号MC0N201512310000274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陈文艺、被告陈文忠对被告大连泰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大连泰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77元,公告费1550元,由被告大连泰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陈文艺、被告陈文忠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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