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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9****80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11民初11858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恢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麦田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贷款本金3,600,000元、利息137,429.44元(含复利及罚息),合计人民币3,737,429.44元;被告赵德友、张晓萍、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700元,由被告麦田公司及被告赵德友、张晓萍、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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